十二銅表法 | 新北市拜拜好去處
十二銅表法(LawoftheTwelveTables),公元前452—451年,在平民保民官的強烈要求和平民的努力下,古羅馬編訂出十個法表,鐫刻在十塊青銅板上,公布於羅馬 ...
十二銅表法Law of the Twelve Tables 古代羅馬[1]共和時代制定的最早的成文法典。因傳說刻在12塊銅表上而得名。它的頒布與平民反對貴族的鬥爭有關。平民要求編纂成文法典,以限制掌握司法權的貴族[2]官員隨意解釋習慣法的專橫行為。相傳公元前 451和前 450年,羅馬先後選出兩個十人委員會[3],負責制訂法典。前者制訂了十個法表,後者補充了兩個法表;但很多學者對第二個十人委員會及其續訂法表的說法持懷疑態度。這些法律條文後經森圖里亞會議批准,公布於羅馬廣場[4]。刻有法律條文的銅表於公元前390(或前387)年高盧[5]人入侵時被毀,保存下來的僅為不完整的片斷條文,散見於較晚時代羅馬著作家和法學家的論著和文集中。
《十二銅表法》內容龐雜,包括民法、刑法和訴訟程式,基本上是習慣法的彙編。法律條文反映了羅馬奴隸[6]占有制社會早期的情況。明文規定維護私有制度和奴隸主貴族的權益,保護私有財產,嚴懲破壞私有權者。債務法規定債權人可以拘禁不能按期還債的債務人,甚至將其變賣為奴或處死。家庭法給予家長對其家庭成員的絕對權力,可把子女出賣為奴。該法典禁止貴族與平民通婚。繼承法既實行遺囑自由,又規定財產在氏族內繼承;懲罰方法既採用罰金,又保存同態復仇[7]。這表明當時社會中還存在氏族制度的殘餘。十二銅表法對貴族[8]濫用權力作了一些限制,按律量刑,貴族不能再任意解釋法律,是後世羅馬法的淵源,對於中世紀和近代歐洲法學也有重要影響。
內容第一表 傳喚 一、原告傳被告出庭,如被告拒絕,原告可邀請第三者作證,扭押同行。 二、如被告託辭不去或企圖逃避,原告有權拘捕之。 三、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,原告應提供交通工具,但除自願外,不必用有篷蓋的車輛。 四、如訴訟當事人為富有者,則擔保其按時出庭的保證人,應為具有同等財力的人;如為貧民,則任何人都可充任。 五、如當事人雙方能自行和解的,則訟爭即認為解決。 六、如當事人不能和解,則雙方應於午前到廣場或會議廳進行訴訟,由長官(magistratus)審理。 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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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銅表法頒布之後,就成為共和時期羅馬法律的 ... | 新北市拜拜好去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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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Laws of the Twelve Tables] | 新北市拜拜好去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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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十二銅表法》,Twelve Tables | 新北市拜拜好去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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