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拍賣共有不動產,共有人優先承買解析文 ... | 新北市拜拜好去處
2017年10月3日—案例:小陳的父親過世,與兄弟姐妹五人共同繼承大安路房屋一間,現因其中三人想出售換取現金,但另外二人不同意致一直未能處理,請問可以向 ...
經法院判決變價分割拍賣共有不動產,共有人優先承買解析 文/安和地政士事務所 王彥琳代書
案例:小陳的父親過世,與兄弟姐妹五人共同繼承大安路房屋一間,現因其中三人想出售換取現金,但另外二人不同意致一直未能處理,請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分割該共有的房屋嗎?又小陳將來想要再買回,是否可行?
答:共有的不動產要出售,原則上需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,但若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定,只要共有人過半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同意,或是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,其人數不予計算的要件,即得將該共有不動產以多數決處分的方式,出售予第三人。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立法意旨,在於解決因少數共有人不予同意,即無從處分共有不動產的困難,以利不動產所有權的交易,促進共有不動產的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而設,但是在實務上並非所有的個案都可以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來進行處分。例如:共有人的應有部分已被設定高額抵押,又或是共有人的應有部分遭第三人查封或經限制登記,亦有共有不動產現由不同意出售之共有人占有致無法點交。此類經多數決處分的不動產,因在辦理移轉登記時所需的時程較長且變數頗大,在銷售時多會造成困難致無法順利出售,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共有不動產,即為可行的替代途徑。
依據民法第823條的規定,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,亦即只要是共有人無論其持有權利範圍的多寡,皆有權利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,至於分割的方式,如共有人間定有協議,則依其協議為之,問題在實務上,通常多是共有人間無法就分割方法達成協議,才會訴請法院解決。復依民法第824條的規定,分割的方法不能協議決定,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請求,命為下列之分配:
一.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。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,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,但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,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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